2、有偷、骗、抗税行为或有骗取税收优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按规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
5、经国税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未申报纳税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6、无固定经营场所或不经常发生应税收入的。
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发生上述行为(2.3条除外)之一的,可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可视情况确定为1-6个月。整改期内,除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管理,对其纳税申报情况进行重点稽核外,购进货物及劳务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整改期满,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国税机关审核验收合格的,可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对认定的现有临时一般纳税人,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对经营期限(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满一年,纳税行为良好、税负水平正常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2、对经营期限未满一年的临时一般纳税人,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凡无上述第(一)条所列行为的,继续按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临时期满后15日内,到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手续,
(2)凡年审或日常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有上述第(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经年审被国税机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年度内增值税税额占年度内实现增值税税额10%以上的以及有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在1年内不得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其他的,在3至6个月内不得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但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低于同行业税负正常峰值的,由各单位根据纳税评估的结果做出年审处理决定。
(五)年审公告期满30日仍未到国税机关领取年审资料及超过报送年审资料期限15日仍未报送年审资料的纳税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本次年审中,对于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各单位要予以公布。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是税收管理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堵塞税收漏洞,扼制异常申报的—项有效措施。同时也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因此,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及年审标准,不得随意变通年审政策,认真履行法定程序,妥善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抓好工作落实,防止使这项工作流于形式。
(二)善始善终,搞好总结。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对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的措施,搞好年审总结,连同《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统计表》一并于2006年4月15日前报送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