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虚开、套开、超限额开票、出借专用发票及携带专用发票外出开票等违规问题;
(5)是否按规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对取得的带密文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按规定进行认证扣税,有无不按规定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而抵扣税款的问题;
(6)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的核定是否真实,使用是否得当。
4、其他重点审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取得海关完税凭证。
(2)是否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3)是否按规定开具其他抵扣凭证。
(二)重点审核对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应作为重点审核对象:
1、办的商业企业;
2、临时一般纳税人和新认定不足一年的正式一般纳税人;
3、连续3个月未申报、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和列入非正常业户、C类企业管理的;
4、生产经营免税货物或劳务以及享受增值税返还的;
5、年应税销售额变化较大、税负明显低于同行业税负正常峰值、或销售额呈明显下降趋势而无正当理由的;
6、自身没有不动产,单纯靠租赁其他单位的房屋办公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特别是外来人员在我市举办的经营性企业和分支机构;
7、发票用量异常及纳税评估和发票稽核、协查过程中被发现有疑点的;
9、列入各级国税机关重点监控范围的;
10、年度内发现有偷、骗、抗税和专用发票违规、骗取税收优惠行为的。
三、年审时间及方式
本次年审分为宣传发动、纳税人自审、国税机关审验三个阶段。
(一)2006年2月6日至28日为宣传发动阶段
在此期间,各级国税机关应采取发布公告等多种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有关年审事宜,督促一般纳税人到国税征收机关领取年审资料。
(二)2006年3月1日至15日为纳税人自审阶段
应参加年审的一般纳税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2005年度的有关涉税事项,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年审内容,逐项进行认真审核,实事求是地向国税征收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书》和有关自审情况资料。对通过自审发现的问题,纳税人应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进行调帐补税,并将有关情况向国税机关作出书面说明。纳税人在报送《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书》时,应同时附报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