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做好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教育内部改革,加强学校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情况。
市物价部门负责对免学杂费后学校的收费项目给予重新核定,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到位、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察,确保专款专用。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县(区)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及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并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组成行政监察小组按照各县(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情况来分析各县(区)行政效能、行政执行力和行政纪律,监察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违纪违规的行为和人员进行查处。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的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本县(区)应承担配套资金,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及本县(区)的资金到教育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的安全、规范、有效。
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工作,分校核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学杂费所需资金,组织并汇总编制农村中小学校预算,严格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按照有关财经制度管好、用好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县(区)物价部门负责对免学杂费后学校的收费项目给予重新核定,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县(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到位、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察,确保专款专用。
县(区)监察部门负责对县(区)本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的相关情况监督检查,并上报上级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的行为和人员进行查处。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负责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支出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通过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形成“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
3.周密部署,制订方案。
各县(区)要周密部署本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收杂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符合《通知》要求的所有免杂费对象的权益得到保障。重点是要遵循“四个不能”:该免的一个也不能少、不该收的一个也不能收、安排补助的一个也不能漏、按补助标准一分也不能少。各县(区)要摸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凡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都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不以学生的户口性质来界定。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规定,2006年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以2005年各县(区)上报的《2005—2006学年初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报表》相关数据核定,因统计报表数据与实际情况有差异导致出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享受的免学杂费及应补助的公用经费资金缺口,由填报报表的各县(区)自行解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给予应享受免收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政策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免杂费及补助公用经费,坚决杜绝应免未免、应补未补的现象,确保符合《通知》要求的所有免杂费对象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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