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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失效]


  12.对重点禽类加工、饲料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省级技术改造贴息项目计划。

  五、对有关企业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3.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并免征。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14.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六、对有关企业和个人暂免征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15.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费、卫生质量检验费、种畜种禽检验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畜禽制品生产企业强制检验费及对出口的禽类产品收取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等,属于中央的收入按国家规定全部免征,属于省及以下各级收入全部免征。免征政策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至2006年6月30日止。在本决定发布之前,已经解缴入库的收入,不再退还。因免征行政性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16.在依法对疫区及其周边地区严格管理的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防控禽流感为由,妨碍正常的生产和流通,不得采取直接或间接手段禁止非疫区持有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或实行歧视性销售政策。

  17.加强对出口家禽备案饲养场疫情监测,设立出口禽类产品检务放行绿色通道,简化受理、出证和放行手续,加快出口禽类产品通关放行速度,帮助企业扩大出口。积极推荐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向国外注册,努力扩大禽产品出口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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