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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失效]


  6.各级畜牧业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贴息资金、农业开发资金、扶贫资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要向推进家禽业饲养方式转变建设项目,特别是标准化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倾斜,重点支持其防疫设施、粪污和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标准舍设施、电子网络监控体系以及水、电、路设施建设。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

  7.科技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对禽流感疫情防控技术、家禽养殖标准化技术的攻关,加快解决技术难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家禽养殖标准化技术培训和相关知识宣传,提高养禽户质量标准意识和应用能力。

  三、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

  8.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重点种禽场周围1至3公里半径内禁止散养家禽。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防止疫情发生。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税收优惠、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9.对种禽企业和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扶贫龙头企业,各金融机构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条件由贷款银行决定。在延长期内,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贴息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财政部门凭借银行出具给予企业延长还款期限证明和银行利息结算单支付贴息资金。省农业银行要使用好中央扶贫贴息贷款,支持灾区扶贫龙头企业发展生产。

  10.自疫情发生到禁养期结束,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家禽养殖、加工及种禽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对损失较大、短期内难以摆脱生产经营困境的贷款企业,银行在做好资产保全的同时,应积极向上级银行申请实施停息挂帐措施,缓解企业还本付息压力。

  11.对因扶持养殖户或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扶贫企业以及种禽企业而出现资金紧张的农村信用社,符合再贷款条件的,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应考虑增加其再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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