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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就下列消防安全工作将下一年度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财政收入状况,每年应适当增加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评价制度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评价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组织评价市有关行政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评价所属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评价结果分为一、二、三级3个档次。
  市人民政府每年将评价结果进行公布,评价结果为一级的给予表扬,评价结果为三级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五、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将分别组织由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政监察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并协调解决有关善后处理问题。
  市人民政府工作组负责组织死亡10人及以上,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组负责组织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
  对复杂、疑难的火灾,可以根据需要,由消防部门组织聘请专家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技术性问题进行论证。
  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结束后,工作组应当对事故原因、责任作出认定,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调查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并将火灾事故情况以及调查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制度
  公安消防机构对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反馈整改情况。
  七、重、特大火灾救援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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