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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4.6 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武警支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事故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4.7 物资保障
  
  市经委、商贸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公安等先期抢险救援队伍的相应装备投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药品的储存、供应。应急工作中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提升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应急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同时建立与其他省市和地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可迅速调入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4.8 经费保障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战略物资储备资金,从政府预备费列支。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是指由各级政府用于防灾、减灾和救灾项目的建设资金。日常工作经费列入预算。
  
  4.9 社会动员保障
  
  由市民政局牵头组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志愿者队伍。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等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工作的指导和专业支持。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红十字等各类志愿者队伍作为群众性组织,要实行有序管理,制定管理章程。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发生重大事件时要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全市社区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积极参与平时防范巡视、信息报告,并协助专业队伍进行现场维护治安等工作。
  
  4.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防灾、避灾的要求,城市建设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特殊情况,在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和人防设施等项目建设时应考虑增加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避难场所除必须具备有两条以上的应急疏散通道,时刻保持畅通无阻外,还应具备应急供水设施、应急棚宿、应急照明用电、应急厕所和广播等基本功能。大型或永久性应急避难场所除必须为应急指挥机构预留相应的办公场所外,还应具备应急起降直升机的能力。在应急避难场所附近的重要路口要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应急避难所配套所需的通信设施由江苏电信南京分公司负责,供水由市政公用局负责,供电由电力公司负责,医疗救护由市卫生局负责,帐篷由市民政局负责,生活保障由市商贸局负责,地下人防设施由市人防办负责。
  
  4.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由市科技局、人事局、教育局负责与其有关专家的日常联系,并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专家信息系统。同时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开展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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