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严重预警:在全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对人身安全及社会财富可能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
严重预警:在较大区域内发生的,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社会秩序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
较重预警:在局部区域内发生的,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社会秩序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预警:在特定区域内发生的,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
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重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立即如实向省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政府、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区县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事发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报告,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区县、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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