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5]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工作,省民政厅、老区办、财政厅、卫生厅制定了《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多次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和补助标准。省委、省政府还十分关心我省根据有关政策评定的革命“五老”人员的生活,多次提高补助标准。他们中大部分年老体弱多病。为此,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我省逐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的同时,从2006年起对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实行医疗补助。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搞好服务,总结经验,促进完善。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省民政厅、省老区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关心,解决他们的部分医疗费用,根据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费补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实行医疗补助的对象
第三条 医疗补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重点优抚对象,即残疾军人(不含六级以上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