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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统一上交财政,纳入专户管理。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省级各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五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用非经营性资产投资注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领取《营业执照》开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入股、联营、出租、出借等。

  第五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省级各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核实资产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批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省级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五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后,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仍为国家所有并按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与绩效评价

  第五十三条 省级各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产权统一管理的,直接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

  第五十四条 省级各单位在报送资产情况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五十五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省级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报表向省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绩效评价,以资产配置标准为基准,以资产的安全完整为中心,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节约办公运行成本为目标,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办法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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