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进行扶持。
4.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实行政企分开。省直和各市直国有流通企业凡未与部门脱钩的,要加快工作进度,已改制企业有国有股权的,以及未改制企业有国有净资产的,依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把出资人的职责移交给国资委。
(二)财政支持政策
根据《意见》要求,对培育流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和中小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包括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社区商业网络体系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三绿工程”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重要商品储备、应急调控和市场运行监测给予支持。同时,对培育我省品牌展会和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等项目给予支持。支持资金由省财政在“十一五”期间列入预算,作为国家配套资金和省级引导性资金,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配套资金。
(三)税收支持政策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重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重点企业建设冷藏、低温仓库、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2.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财政部门应制定妥善办法,保证门店所在地的财政收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由总部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物流企业、餐饮连锁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流通企业购置的信息化系统设备,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四)规划建设房地产支持政策
1.企业利用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出让手续、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拆迁易地改造且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所在地政府在拆迁或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的安排。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仓储用地对待。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时不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处理。
2.对企业承租的经营性直管公房,可在企业改制后,由企业继续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租赁关系,也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公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使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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