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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合管办应建立医疗费用的拒付制度,对医疗机构超出自治区或县级“三个目录”范围和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应当拒付。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自治区“三个目录”或依据自治区“三个目录”制定的本县(市、区)“三个目录”来确定符合本县(市、区)实际的补偿比例。
  第二十六条 基金不得超预算支付,如遇超预算情况,要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申请调整预算。

第六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结余是指年度内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结余。包括家庭帐户基金结余、住院和大病补偿基金结余。
  第二十八条 基金结余应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九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存款。
  (二)历年滚存结余存款不足保证支付时,属正常超支,由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根据超支的具体情况共同向同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提出调整门诊或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方案解决;当年大病人数异常增多等因素导致基金支付大幅度增加的非正常超支,由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共同向同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申请使用本县(市、区)风险基金,使用本县(市、区)风险基金后,还不足保证支付时,由县(市、区)向上级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申请使用风险金。

第七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条 年度终了,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同级财政局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卫生局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在县(市、区)规定的期限内经同级财政局审核后,报同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批准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县(市、区)基金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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