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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委关于发布《上海市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申报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认定条件,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送交区、县信息化管理部门。区、县信息化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和政策、资金支持情况说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信息委。
  第九条 (审核)
  市信息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组织专家依照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进行评估及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评估意见报市信息委审核。
  第十条 (认定)
  市信息委在收到专家组的书面评估意见后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园区颁发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复审)
  市信息委对经认定的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每三年组织一次复审。对未达标的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取消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享受在项目资金、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市信息委应当优先组织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
  经认定的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的发展情况和本年度的发展规划报送市信息委。
  第十四条 (取消认定)
  经认定的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有弄虚作假行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市信息委应当取消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认定条件的调整)
  市信息委可以根据国家对产业发展的要求和产业变化的情况,对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认定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市信息委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开下列信息:
  (一)经认定的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名单;
  (二)被取消认定证书的园区名单;
  (三)市信息委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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