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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委关于发布《上海市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市信息委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的要求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进行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认定条件)
  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认定条件为:
  (一)产业规模:
  1.电子整机产业园年销售额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有不少于2家年销售额达到50亿元人民币的骨干企业;
  2.电子元件产业园(含仪器、设备和材料)年销售额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有不少于2家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骨干企业;
  3.电子器件产业园年销售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有不少于3家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的骨干企业;
  4.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软件产业园年销售额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有不少于10家年销售额达到5千万元人民币的骨干企业;
  5.数字内容产业园年销售额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有不少于3家年销售额达到5千万元人民币的骨干企业;
  6.电子信息产品出口产业园年出口额在20亿美元以上,有不少于5家年销售额达到2亿美元的骨干企业。
  (二)人才优势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拥有3家市级或者市级以上的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或者技术中心(电子信息产品出口产业园除外)。
  (三)具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四)已纳入本市电子信息产业管理范畴,有较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编制了电子信息产业三年发展滚动计划,建立了相应的统计指标体系和协调发展机制。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产业园以外、属于本市优先培育的电子信息产业新兴领域、具有较强发展前景的产业化园区,申报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其认定条件可以不受前款第(一)、(二)项的限制。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
  (二)园区管理者的基本情况;
  (三)园区电子信息产业基本情况;
  (四)园区信息产业三年发展滚动计划;
  (五)园区骨干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六)园区骨干企业的信用状况;
  (七)市级或者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或者技术中心的认定证明(电子信息产品出口产业园除外);
  (八)外经贸或者海关部门出具的电子信息产品出口产业园上年度出口情况证明。
  第八条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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