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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委关于发布《上海市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7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信息委关于发布《上海市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信息委法〔2005〕361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12月15日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第9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快上海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培育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规范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3〕5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专业领域中具有产业特征、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经过本市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产业聚集园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本市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的认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并组织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
  本市区、县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园区申报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的工作并进行初审,配合市信息委对本区域内经认定的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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