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按照“单项突破、整体联动,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总体思路,创新方式方法,形成合力,务求实效。当前的工作重点是:
(一)健全灾民救助救济制度。完善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形成全省灾害管理预案体系。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灾情信息系统建设,强化部门间灾害管理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建立灾情预测、会商和发布制度,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预报水平。加强物资储备和改善救灾装备,提高重大自然灾害的响应能力,确保灾民吃、住、饮用水、医治等救助措施及时到位,确保灾民生活救助、倒房重建、资金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强化动态管理,继续做好“应保尽保”工作。在此基础上,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和因大病、重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保障标准。争取2006年底建成全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
(三)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供养标准。要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加快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加快分散供养五保户危房改造,逐步实现以乡镇敬老院和集中安置点集中供养为主体、包户扶养为补充的五保供养全覆盖。优先将五保对象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范围。同时,积极兴办城乡养老服务机构,推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
(四)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户及孤儿、孤老救助制度。对因病、因残丧失或缺乏劳动力,造成常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要纳入农村特困户定期救助范围,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要逐年加大特困救助资金投入,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五)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按照《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帮助返乡的流浪乞讨人员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有效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