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和临时建筑设施期满既不拆除又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规定,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提出申请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予立项受理,擅自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
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影响城市道路两侧景观、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建设退缩地带的;
(二)占用城市广场、南北滨河路绿化带和其他公共绿地的;
(三)影响黄河兰州市区段两岸地区景观的;
(四)影响火车站、汽车客货运站场、机场、客运码头、城市入口地带景观的;
(五)影响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景观的;
(六)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建设。
第二十二条 违反城市园林绿地管理的规定,在城市绿线控制范围和园林绿地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和《
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攀树折枝,伤害树木、绿篱,践踏绿地草坪的;
(二)依树搭棚盖房,或者在行道树树冠范围和距绿地、绿篱、花坛1.5米范围内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的;
(三)在树上钉钉、拴绳挂物、拴系牲畜、倚靠车辆的;
(四)放牧捕猎、焚烧枯枝落叶、生火取暖或者野炊的;
(五)倾倒垃圾、污水的;
(六)设置影响园林景观的标牌的;
(七)堆放物料或者硬化树坑的;
(八)驾驶车辆等作业撞伤、撞倒树木或者损坏园林设施的;
(九)擅自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逾期不归还的;
(十)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
(十一)损坏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