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临街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遮挡围栏、围墙,施工作业现场扬尘、泥浆洒漏、污水外流或者不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工程竣工、作业完成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和拆除工棚等临时建筑、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八)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地和设施用地范围内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作业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九)建筑物和设施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的;
(十)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或者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第十七条 违反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
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虽经批准但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批准规定并严重影响市容的;
(二)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载体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侵占、损坏、涂污和覆盖城市公共广告栏的。
对超过规定的设置期限未拆除的户外广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载体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行政执法局应当责令广告设置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行政执法局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设置人承担。
利用玻璃幕墙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利用透明玻璃从室内设置透视广告对市容市貌有影响的,按照户外广告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和《
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市政工程设施或者开挖道路、河道、洪道等市政工程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