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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二)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作配合的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整顿治理活动;
  (三)经部门之间协调,意见仍不统一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事项;
  (五)需要通报和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市、县、区行政执法局应当与同级建设、园林、环保、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关事项互相告知制度。
  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有关决定和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配合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许可事项、管理中需要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和进行配合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行政执法局。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保证程序公正。
  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凡本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有权要求前款所列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第三章 综合执法范围

  第十六条 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以及从高空向下或者从建(构)筑物、车辆向外掷物、泼水的;
  (二)在墙壁、电杆、树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三)养犬或者放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四)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搭建封闭阳台、设置遮阳雨篷和安全防护网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交通工具破损不洁、带泥行驶或者运输液体、散装物料及废弃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清运、处理垃圾,在市区抛撒纸钱,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杂物,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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