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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第六条 建立城市管理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下列行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受理举报和投诉,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并向举报和投诉人反馈有关情况: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作为的行为。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接受管理,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行政执法局是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行政执法局所属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受其委托,承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规定;
  (二)研究部署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主管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统一调度、指挥城市管理重大综合执法活动和专项整顿治理活动;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或参与管理下列事项:
  (一)对城市户外广告进行综合行政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协调和设置审批;其中对利用市政工程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二)与市公安交通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主要街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点)规划设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公安部门负责审批的各类大型集会活动进行前置审核,主要就维护市容环境、临时占用市政工程设施、临时占用车行道以外的道路等情况提出具体意见;公安部门在审批各类大型集会活动之前,应当将活动申请书面告知市行政执法局;
  (四)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进行审批管理,并将审批情况相互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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