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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9号)


  《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12月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津梁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城市规划控制区、远郊县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其他建制镇和各类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本规定已明确由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相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以属地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与指定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在城市管理的重点、复杂区域,可以建立和试行群众协管制度,聘用一定数量的群众协管员,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一般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具体办法,由市行政执法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必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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