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财政部门要做到监管有规,协调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建立科学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支持集中采购机构的建设,及时了解和帮助集中采购机构解决有关困难,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责。采购人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要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委托集中采购的项目需求,配合集中采购机构做好具体采购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要在委托范围内认真做好采购业务代理工作,实施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工作要求。
三、抓好集中采购工作,推进政府采购规范管理
政府采购实行管理和采购分离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有效发挥规模采购效益。要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业务工作程序和创新采购方式,扩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范围,切实提高集中采购效率。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落实集中采购目录所安排的各个采购项目,规范操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积极支持和指导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同时,建立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与考核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运行规程,集中采购机构内部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要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进一步加大公开招标实施力度,完善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的采购机制。建立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行为,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不断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逐步实施标准合同范本。
四、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促进政府采购规模持续较快增长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把扩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范围和采购规模作为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目标。要重点增加工程采购项目,体现节能、环保等政策要求的项目,以及关系到群众利益的公共项目。依法强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管理与监督。
为了促进政府采购上规模、上水平,要积极探索和发展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政府采购新手段,提高全省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的信息化水平。要进一步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为采购信息透明化、扩大采购规模、实现规范化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持。要进一步完善全省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为今后建立和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