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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8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就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对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国内企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政府采购法》贯彻落实不到位,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视不够,甚至仍持观望态度,规避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后补办手续等现象时有发生,监管职能和操作职能分开并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尚未完善,从业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充实人员队伍,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不断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

  二、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与采购职能分离,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设,省政府批准设立省政府采购中心,独立承担省直集中采购业务,实施业务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各市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将设置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分离出来独立设置,政府采购分离工作要于2005年年底前完成。政府采购实行管采分离后,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承担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的部门,主要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管事务,不干预具体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承担政府采购执行职能的单位,接受各部门委托,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具体执行,不再承担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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