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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制定和落实县(市)财源建设规划。
  各地要结合“十一五”规划编制,认真制定县(市)财源建设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要将财源建设各项指标量化到县(市),县(市)要将指标量化到乡镇和重点企业,着力建设一批财源大县和税源大户,增强县域财政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要抓好财源建设规划的落实工作,通过层层建立责任制,严格考核,督促检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市要制订《县乡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确定财源建设工作重点和主攻方向,制定实施步骤、办法和措施,扎实有效推进。
  (三)发挥财政投融资导向作用,吸引各类资本发展县域经济。
  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社会闲散资金,逐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充分发挥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职能,担保资金重点向县以下中小企业倾斜,促进和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要减少财政直接投资,充分运用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财政间接手段,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功效,解决县以下投融资缺位问题;积极运用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开发银行软贷款,引导企业加大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县域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四)实施财源建设工程奖励政策,广泛调动积极性。
  为激励各级实施县(市)财源建设工程的积极性,省对完成县(市)财源建设工程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和企业实行不同的奖励政策。
  到2007年,对年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由省政府颁发金牌;对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颁发银牌;对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颁发铜牌。
  到2007年,地区税收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县(市),省政府奖励100万元;地区税收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县(市)奖励200万元。
  到2007年,按各市所辖县(市)地区税收收入年均增长率,每高出全省44个县(市)平均增幅一个百分点的,奖励市级政府20万元。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和规划目标落到实处。
  省将定期不定期对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和相关配套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政策到位情况。省每年进行一次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估与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地区和部门有政策落实不到位、截留和克扣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执行;省每年将对县(市)财源建设工程目标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各地通报,督促各地将财源建设工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六)加强和改进对县(市)财源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深化对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把发展县域经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促进财源建设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各县(市)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源建设思路,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财源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要牢固树立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制定和实施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坚持城乡统筹,将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与加快中心城市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城乡一体、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新局面;县(市)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努力开创县域经济发展和财源建设工作新局面。
  附件:2004—2010年44个县(市)地区税收收入发展规划目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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