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公文办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六)各盟市和自治区各部门要求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转报国务院和国家各部委的公文,必须写明所要转报的有关事项,明确提出所转报的部门。
  (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确有必要的原则,规范公文报送方式,合理确定公文缓急程度,不要随意标注急件、特急件。非紧急事项的公文,不得以传真形式报送,凡以传真形式报送非紧急事项的公文,一律不予办理。
  (八)各盟市、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文件要按规定版式印刷,做到文字清楚、装订整齐。请示件、报告件各一式5份。请示、报告如有附件,附件必须完整,与主件份数相同并尽可能装订在一起。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公文办理要坚持一个“出口”,统一由办公部门对公文体例、格式及行文规范等进行审核把关。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一律退来文单位重新上报。
  二、关于承办公文的有关要求
  (一)各盟市和各部门办公厅(室)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办的文件后,应及时送请分管领导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平件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具体的时限要求办理,不得因有分歧或不同意见而拖延不办。因情况特殊,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不完的,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书面说明,否则将视为同意。对久拖不办,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视情况追究承办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受理请示、报告后,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的,一般转有关部门或由一个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直接答复来文单位;确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书面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批复或答复来文单位。对盟市、部门报请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文稿,如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盟市报送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征求意见;部门报送的,由其自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如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分别列出各方理据,由政府办公厅协调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三)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受理请示、报告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盟市和部门意见的事项,各有关盟市和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公文后,要认真研究,按具体的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意见,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退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不得报送未经单位领导同志审阅签字和未加盖单位印章的反馈意见。在书面报送的反馈意见中,各盟市、各部门要标注清楚所提意见原文的标题和发文字号,以便于办理和归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