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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公文办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公文办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401号 2005年12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公文办理工作水平明显提高。但是,个别地区、部门和单位在公文办理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公文的办理效率和政府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行。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文办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送公文的有关要求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专人签收、登记,按程序办理。不得将来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他政务处室和领导秘书。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他政务处室和领导秘书不再收文。
  (二)签报不是正式文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签报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今后,凡以签报形式报送的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不予受理。除特殊紧急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受理基层单位越级上报的公文。
  (三)正确使用“请示”和“报告”两个文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指示、批准、批复时,使用“请示”;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询问时,使用“报告”。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要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一文多事、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律退来文单位重新上报。请示、报告等上行文标注的签发人必须是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请示性公文必须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一般不得同时主送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属政府职责范围之内且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只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同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主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只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阅知,除自治区党委或党委办公厅再交办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办理。
  (五)属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文;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解决的事项,各盟市和各部门应径向政府各职能部门行文,不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文;可以通过本盟市职能部门向自治区职能部门行文解决的,不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不得以盟市党委或部门党组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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