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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级监察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清欠工作。对积欠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的公职人员要限期偿还;对恶意逃废债的可采取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晋级、不加薪、不评先的“三停五不”措施;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切实解决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遗留问题和对已关闭城市信用社的债权问题。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贷款,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兑现移交时的承诺并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对贷款难以收回、并入资产移交不清、贷款未换据、政府承诺注入资金未到位等遗留问题,由当地政府核实后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弥补。对农村信用社在金融性公司和已关闭城市信用社的存款、拆借资金以及其他债权,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银监机构要加强督促协调,落实农村信用社的债权,保全农村信用社资产。

  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农村信用社之间形成的其他不良资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落实、协调、配合,完善手续,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

  (三)取消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限制性政策,帮助拓展优良客户市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清理和废除对农村信用社在开户、存款、代理业务等方面的限制性政策。除中央政策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另行设置在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和资金结算的限制性规定。帮助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进入农业产业化、经济强镇建设等重要领域和当地的优质项目,促进农村信用社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给予农村信用社税费扶持和必要的资金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处置抵贷资产有关税费处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99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对新成立的省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登记等事项,要简化手续,搞好服务。农村信用社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报批,给予减免照顾。对农村信用社机构改革中涉及土地、房产权属的变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执行;中介服务费按最低限执行。对农村信用社处置基金会并入资产所涉及的税费,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只收取手续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工作,积极动员行政区域内自然人、优质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向农村信用社入股,帮助农村信用社扩充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吸股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从资金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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