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推荐)部门负责协调。项目完成人需重新排序的,必须经项目组全体完成人员同意(签字),并经申报(推荐)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奖励办审核。
第四十三条 异议期后,市科技奖励办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市评委会报告,在市评委会上审议通过,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双方。
第四十四条 在异议期内处理完毕的申报(推荐)项目,提交本年度评审;在下一年度评审会议召开之前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评审会议审议;下一年度评审会议召开之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推荐)。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五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由市评委会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3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2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四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为:特等奖2万元;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6万元;三等奖0.4万元。
第四十七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颁发的科技奖励证书,要妥善保存,遗失不予补发。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统称社会力量)自筹资金,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经常性科技奖励,要按国家《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
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在市科技奖励办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管理。社会力量设奖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授奖的经费支出,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商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