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奖励办分别提交市评委会各行业(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三十三条 各行业评审组初评的结果,经市科技奖励办综合平衡,并征得行业评审组长同意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奖励办负责处理评审中的各种异议。在规定的异议期后,市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推荐授二等奖以上的项目进行答辩。同时,对所有被推荐授奖项目和授奖等级进行最终评定。
第三十五条 市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9人以上的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获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其他奖项特等奖的,应到会的评审委员全体通过;一等奖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通过(含三分之二);二等奖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审委员通过(含二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项目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异议期为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之日起30天。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为市科技奖的项目、项目完成单位、项目完成人员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期内向市科技奖励办提出。逾期或者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市科技奖励办不受理匿名异议和等级异议。
第四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申报(推荐)的项目完成人所做的贡献和申报(推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内容,以及科技奖励申报书填报不实提出异议的,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提出异议的,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四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奖励办负责协调,项目申报(推荐)部门协助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