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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3人(项)。

第四章 申报(推荐)

  第二十三条 申报(推荐)部门、企业、公民,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由市科技奖励办统一制作的《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要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凡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有争议的,不得申报(推荐)市科技奖。

  第二十五条 申报(推荐)市科技奖的项目,应该在实际中得到应用并取得效果后,方可申报(推荐)。

  第二十六条 申报(推荐)市科技奖的项目,只能选择一个奖励类别。同一内容项目已在国家、省获得科技奖励的,不得再次申报(推荐)。

  第二十七条 申报(推荐)市科技奖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申报(推荐)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科研、设计、施工整体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报(推荐)市科技奖的软科学项目,须经一年以上实践检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市级以上部门采纳),方可申报(推荐)。

  第三十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如果项目在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推荐)。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申报(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一条 符合《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报奖人员和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技奖励办提交市科技奖申报书及相关的佐证材料。市科技奖励办负责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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