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
十条第四款“在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主要体现在运用高新技术,通过技术创新,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最终获得直接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应是科学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推广人,或者是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益类项目
在关键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意义,取得了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类项目
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以上,成果转化或者推广程度高,显著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新增利税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成果转化或者推广程度较高,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新增利税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以上,成果转化或者推广程度较高,提高了竞争能力,新增利税较大,可以评为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