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促进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产生了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 参评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具备
《办法》第
十条规定的条件。
《办法》第
十条第一款“在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和医疗卫生、灾害防治、环境科学、软科学等社会公益性研究工作中做出成绩”,主要体现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水平和应用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带动力和扩散力,提高了行业(学科)的整体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办法》第
十条第二款“应用、实施、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技术上有创新,完成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并将其应用、实施或者推广,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并获得了直接经济效益。
《办法》第
十条第三款“完成重大工程项目,在实施中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有创新”,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类项目,主要体现在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有效地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的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明显创新,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并获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