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齐齐哈尔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一条 参评技术发明奖必须同时具备《办法》九条规定的条件。
  《办法》九条第一款“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被授予发明专利”,是指该项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公开发表、公开使用,且经指定查新机构认定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具有发明专利。

  《办法》九条第二款“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的创新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办法》九条第三款“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已经取得良好的效果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能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应当是该技术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的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