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二)审定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市评委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励办),设在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国际合作处,负责全市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评委会下设若干行业(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行业(专业、学科)参评项目的初评工作。分别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评审组成员由市科技奖励办从市科技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评审组长由市科技奖励办提名,报市科技局认定。
第七条 市评委会及其行业(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仍工作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九条 《办法》第
八条第一款“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是指候选人在技术活动中,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积极推动其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相关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办法》第
八条第二款“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系列的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某一学科的理论或者理论体系,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进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