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科发[2005]7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
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做好科技奖励工作,现将《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保证新的奖励制度顺利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国际合作处)。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申报(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和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
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简称
《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齐齐哈尔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以及“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能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由9-1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