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十五条 单位连续两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月人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单位连续两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月人均工资4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只发放生活费的职工,单位和职工可免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免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批准期限到期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到期之日起30日内重新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12月31日结息。
  第二十二条 缴有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