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汽车报废行业的控制。
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从2006年1月1日起,在报废汽车拆解活动中必须先行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氟里昂类制冷剂,不得随意将氟里昂类制冷剂排入大气,回收的氟里昂类制冷剂应集中后交市氟里昂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再生后储存(此项工作由市商贸局负责)。
(七)建立氟里昂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
为应对2007年7月1日全国氟里昂类制冷剂停止生产后市内部分必要领域对氟里昂类物质的需求,更好地利用和储存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制冷剂替换下的氟里昂类制冷剂,加强对氟里昂类制冷剂使用中的监管,在2005年年底前,应确定1-3家具备氟里昂类制冷剂回收和再生能力的制冷设备维修企业建立氟里昂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负责回收再生和储存全市替换淘汰的氟里昂类制冷剂(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八)建立相关的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
1.在用家用制冷设备(空调、冰箱等)以及汽车空调维修领域替换制冷剂的有关规定。
(1)目前该领域暂无成熟替代产品,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在用家用制冷设备(冰箱、冰柜、空调)及车用空调,仍可继续使用。在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应到本市指定的维修点充灌本市回收的氟里昂类制冷剂。
(2)在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上述领域的氟里昂类制冷剂应在正常维修过程中逐步替换成不含氟里昂类制冷剂的替代产品。
2.用于维修用途的氟里昂类制冷剂的相关管理办法。
(1)《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认可在氟里昂类制冷剂停止使用后,可以在维修中使用库存或回收的氟里昂类制冷剂。
(2)从2005年9月16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维修用途的氟里昂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时,必须提前向市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市环保局认定后方可进行。
(3)具备销售、储存氟里昂类制冷剂资质的单位和制冷设备维修的企业,必须将氟里昂类制冷剂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
(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我市相关领域的用于维修用途的氟里昂类制冷剂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技术审查,并定期予以公布。在国家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相关领域不得再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领导小组,由杨广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协助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贸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制定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规划、措施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贸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全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日常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任务的落实,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