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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的通知

  2.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销售含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
  3.自2006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购买含氟里昂类制冷剂的产品。
  4.自2005年9月16日起,禁止审批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含氟里昂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并将此项目列入竣工验收内容(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
  5.2006年1月1日前,所有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需要销售、储存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单位必须向市环保局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的制冷维修企业禁止销售、储存氟里昂类制冷剂(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
  6.自2006年1月1日起,除市公安消防支队指定的哈龙灭火器销售、维修专卖店外,其他经营单位一律禁止销售哈龙灭火器(剂)(此项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市工商局配合)。
  7.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需购买哈龙灭火器(剂)的单位必须向市公安消防支队申报,经批准并到市环保局备案后,方可到认定的专卖店购买(此项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四)开展淘汰在用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中使用的氟里昂类制冷剂的试点工作。
  根据我国氟里昂类制冷剂替代产品推广和使用情况,在我市开展淘汰在用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中使用的氟里昂类制冷剂的试点工作,全部采用国际通行或国家认证的成熟技术进行整机替换或改造(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市商贸局、市经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五)加强制冷维修行业的控制。
  1.具备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资质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氟里昂类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将氟里昂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在维修已经替代了氟里昂类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
  2.2006年1月1日前,在维修活动中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的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必须向市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市环保局认定具备氟里昂类制冷剂充灌或回收能力后方可从事氟里昂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和维修更换业务。此类制冷维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定期向市环保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氟里昂类制冷剂的销售、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在对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进行年审时,应将本部门及市环保局对其在氟里昂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维修更换业务的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年审内容之一,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应责令其整改,达标后方可予以通过年审。
  4.汽车空调维修企业氟里昂类制冷剂的管理由市交通局负责,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氟里昂类制冷剂的管理,由市工商局负责,市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环保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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