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2005〕111号 2005年9月8日)
《西安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和《中国CFCs/HALON加速淘汰计划》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响应国家环保总局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中国部分省市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示范活动的倡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国家关于加速淘汰氯氟烃(俗称氟里昂,简称CFC)和哈龙行业计划中规定的工作目标,加快西安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工作步伐,决定在2006年7月1日前完成全市氟里昂和哈龙的淘汰,实现全市无氟里昂、哈龙以及含有氟里昂和哈龙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除维修和必要用途外),建立我市维修和必要使用氟里昂和哈龙的监管体系。
二、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发布氟里昂类制冷剂淘汰名录及替代产品名录。
明确我市必须提前淘汰的氟里昂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及其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二)加强生产领域的控制。
1.自2005年9月16日起,不得在我市新建或引进生产氟里昂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哈龙灭火剂和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2.自2005年9月16日起,不得在我市新建或引进生产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的建设项目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氟里昂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的项目(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3.2006年7月1日前,全市所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氟里昂类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的生产线都必须改用国家公布的替代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氟里昂类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三)加强销售、消费领域的控制。
1.自2006年1月1日起,除用于维修用途外,禁止在本市销售氟里昂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本市销售的制冷(清洗、发泡)剂产品必须为经国家推荐并列入我市替代产品名录的氟里昂类制冷(清洗、发泡)剂替代产品(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