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的管理。
各地要在建立怀孕妇女孕前监测、孕期保健、孕后随访服务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的管理力度,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实行定点管理,经省卫生厅核准,徐州市妇幼保健院为我市唯一具有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资质的机构。建立和完善定点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不发生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事件。夫妻一方或双方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患有遗传性疾病,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由医疗、保健机构提出初步诊断结果和建议,经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后,转诊到徐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经鉴定实施机构三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同意,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鉴定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并通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未经卫生或者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严厉打击溺弃、贩卖女婴以及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群众举报制度,按照
《决定》,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举报人一万元以上奖励。
(三)严厉打击违反“两禁”非法行为。
各地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充分利用法律手段,采取严厉查处、严厉打击的强硬措施,坚决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禁止违规购置、使用B超诊断仪和开展染色体检查;严格执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管理制度;严厉查处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案件;严厉打击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严厉惩处虐待、残害妇女和贩卖、溺弃女婴犯罪行为;严厉处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要以
《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惩、姑息迁就。
(四)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各地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女孩和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解除生育女孩家庭的后顾之忧。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暂行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时,可以继续扩大和提高对只有一个女孩家庭的奖励优惠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对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并保证奖励扶助金的兑现。要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优先救助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贫困家庭。有条件的地方要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家庭办理农村低保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可适当提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