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禁行的时间或者道路上行驶的;
(八)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九)占道、骑线行驶或者占用快速车道低速行驶的;
(十)不按规定变更车道的;
(十一)不按规定借道超车的;
(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三)在实习期间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十四)在实习期间内驾驶机动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教练员在教学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教练车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的;
(二)教练车搭乘与教学无关人员的;
(三)不按规定安装教练员能够控制车辆安全行驶的必要装置的。
第七十三条 遇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进入路口的;
(二)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穿插等候车辆的;
(四)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的。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发生交通事故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不及时移开的;
(三)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业务的;
(二)同一车辆拥有两本(副)以上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或者其他证件的;
(三)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交通管理证件的;
(五)机动车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发动机、整车的;
(六)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
(七)机动车教练员饮酒后随车从事教学活动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前款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仍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持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的;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达满分不按规定接受教育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
第七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二)隐瞒交通事故真相的;
(三)嫁祸于人的。
强迫、指使、纵容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经检测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影响正常驾驶,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持有本人两本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七十九条 擅自占用、移动、撤除、污损、毁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其它交通设施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