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快速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低速行驶遇后车超越时,应当变更至右侧相邻车道行驶;
(二)不得突然变更车道、急转、急停,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三)在允许借道通行的路口、路段借道通行时,不得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四)遇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不得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
第四十四条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供公共汽车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遇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可以借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
第四十五条 公共汽车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站(点)的,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暂时不能进出站(点)的,在本车道内依次单排等候;
(三)不得在站(点)以外上下乘客;
(四)在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不能进入前方站(点)的,应在本车道停止线内等候,不得驶入路口。
第四十六条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泊位仅供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使用,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泊位内候客的,驾驶人不得离开车体,不得占用泊位维修、清洗车辆。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驶离。
第四十七条 营运客车应当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在道路上停车等候、沿街揽客或者在站(点)外上下乘客。
第四十八条 重型载货汽车、中型载货汽车、挂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摩托车行经城市立交桥时,应当在下层道路行驶;下层无法通行时,按交通信号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可到上层桥面最右侧车道依次行驶,不得超越同向行驶的车辆。
第四十九条 除特许通行外,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畜力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板车等车辆不得在划定的城市道路范围内行驶。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非机动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五十条 机动车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快速路发生故障时,驾驶人应当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通道(天桥)、广场骑行;
(二)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应下车推行;
(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能载儿童,并备有安全座椅;
(四)非机动车上不得加装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五十二条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公共汽车专用站(点),应当在人行横道线内行走;
(二)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快速道上使用、推拉人力车、轴承车等工具;
(三)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人行横道、桥梁、过街通道(天桥)、隧道、公共汽车站(点)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或者搭乘机动车;
(五)不得在机动车等候放行信号或者车辆受阻停车时上下车辆。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