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影响道路畅通时,迅速驶离;
(三)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障碍物对面、环岛或者高架路、立交桥、匝道、立交桥引桥及距上述地点50米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关闭好车门、车厢;
(二)不得在车辆行驶中上下人员;
(三)不得在机动车道内停车上下乘车人。
第三十六条 教练车在教学期间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不得搭乘与教学无关的人员;
(三)机动车教练员饮酒后不得从事教学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试车号牌;
(二)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三)车上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四)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制动测试。
第三节 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前面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二)不得在车行道内停车滞留;
(三)行经人行横道,须主动避让行人;
(四)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在道路右侧四分之一的道路内行驶;
(五)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车闸失效时,应当下车推行,不得妨碍其它车辆行驶;
(六)不得驾驶拼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携带残疾证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
(三)仅供下肢残疾的人单人代步使用;
(四)不得饮酒后驾驶;
(五)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四十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过街时走人行横道及过街设施;
(二)不得随意横穿道路,在设有人行横道灯的路口和路段,按照信号指示通行;
(三)不得越过隔离设施;
(四)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或者其它封闭的专用车道。
第四十一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须在站(点)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顺序上下车;
(二)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三)不得向车外抛撒、投掷物品;
(四)货运机动车附载的作业人员,应当注意自身安全,不得站立,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
(五)乘坐普通二轮摩托车时,只能在驾驶人座后正向骑坐。
第四节 城市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车行道分为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道分为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和应急车道。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最右侧为慢速车道,其余为快速车道。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