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同方向划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
(三)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在辅路行驶;
(四)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五)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占道或者骑线行驶。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频繁变更;
(二)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三)在车辆排队等候通行以及遇实线时不得变更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右侧车道的车辆让左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第二十六条 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组织者应当在举办活动的15日前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进行交通管制的决定。需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牵引机动车的,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应当在辅路上行驶。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通过环形路口时,准备进入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出路口的,应当提前驶入路口最右侧车道,变更车道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时,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第三十条 机动车遇有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交通阻塞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的,应当提前在100至30米范围内开启转向灯,同时确认安全。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除发生故障、交通事故、牵引与被牵引、道路作业、警车护卫的车队以及低能见度气象条件等特殊原因外,禁止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停放车辆,不得在人行道、车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
(三)进出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四)不得在消防队(站)门前及消防栓旁停放。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停放,驾驶人不得离车、关闭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