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国家的规定办理相关车辆登记,登记实行实名制。
新车在购车后30日内,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初次注册登记日期的年份按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日期签注;逾期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有凿改、更改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第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原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合法、有效机动车证件,同一车辆只能拥有一本(副)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和其他证件;
(二)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不得反向安装、倒置、遮挡、污损;
(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四)载客汽车不得改变车辆用途,违反规定载货;
(五)营运客车应当在驾驶室两外侧喷涂准乘人数、单位全称,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还应当喷涂轮休标志;
(六)总质量在3500千克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按照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
(七)营运客车、油罐车、救护车以及其他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和故障车反光警告标志;
(八)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九)不得擅自安装、增设灯光装置;
(十)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第十条 教练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教练车注册时必须是新的车辆;
(二)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喷印醒目、规范的标识;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四)按规定安装教练员能够控制车辆安全行驶的必要装置;
(五)按营运机动车确定报废年限和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学生的客车,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应当在车身喷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
校车必须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专车专用,不得违反车载规定和从事其他营业性运输。
驾驶校车应当具有三年以上驾驶同类车型的经历,且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达满分记录。
第十二条 机动车设置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车身两侧车窗玻璃以下的部位粘贴标识和喷涂车身广告,不得在车顶以及车身玻璃上粘贴、喷涂;
(二)不得妨碍驾驶人的安全视距或者影响操作;
(三)不得在车身上设置活动广告;
(四)不得采用强反光材料。
机动车喷涂广告、标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并携带驾驶证、行驶证;
(二)不得持有本人两本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不得使用失效的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