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族、宗教、旅游、工商、城建、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所需专项经费列入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财政预算,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经费主要用于:
(一)征集、收购纳西族东巴文物和纳西族东巴文化的珍贵资料和实物;
(二)支持纳西族东巴文化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三)补助维护、修缮有纳西族东巴文化特色和历史价值的代表性建筑及设施和场所;
(四)支持纳西族东巴文化的抢救整理、学术研究和出版发行;
(五)表彰、奖励为保护纳西族东巴文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需要开支的项目。
第八条 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纳西族群众集中居住、东巴传统民俗活动和纳西族东巴文化传承活动开展较好的地方设立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区。
第九条 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收藏的纳西族东巴文物、纳西族东巴文化的珍贵资料和实物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研究。
第十条 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研究院、博物院及社会兴办纳西族东巴文化学校和传习馆,培养纳西族东巴文化传承人;改善纳西族东巴文化传承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和支持他们收徒授艺。
单位和个人可以聘请省内、外纳西族东巴文化传承人员到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进行讲学或者收徒授艺。
第十一条 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开发纳西族东巴文化特色的工艺品、艺术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鼓励。
第十二条 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发展纳西族东巴文化产业。
鼓励研究机构、其他学术团体、单位和个人从事纳西族东巴文化的考察与研究。
鼓励发掘、整理有纳西族东巴文化特色的音乐、舞蹈、曲艺。
鼓励开展纳西族东巴文化对外学术交流活动,提倡资源共享、成果共享,保护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