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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日

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

(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的纳西族东巴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丽江市和其他有纳西族群众聚居的有关县(市、区)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纳西族东巴文化是指:
  (一)1966年前出版或手抄的纳西族东巴古籍文献;
  (二)纳西族东巴语言文字、音乐、舞蹈、曲艺、绘画、雕塑、服饰、器皿、代表性建筑及设施和场所等;
  (三)纳西族东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传统知识和技艺;
  (四)具有纳西族东巴文化特色的传统民俗活动;
  (五)其他有保护价值的纳西族东巴文化。
  第四条 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保护、开发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对纳西族东巴文化资源进行调查、收集、整理;
  (四)监督、规范纳西族东巴文化产品的开发利用和市场经营;
  (五)支持纳西族东巴文化的开发利用工作,发展纳西族东巴文化产业;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纳西族东巴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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