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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过错责任追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点,也是难点。要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前提下,注重责任追究,完善和落实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过错范围、责任人、责任种类、追究程序、救济渠道等。要通过责任追究制度的严格执行,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增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步骤及完成时限

  第一步,学习文件,制定方案(2005年11月15日前)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等文件的同时,制定(修订)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设区的市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的实施方案要于2005年11月1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中央驻宁行政执法机关的实施方案要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据梳理、责任分解、考评标准和责任追究具体办法的制定等相关工作。其中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目录要于2005年12月31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公布。各设区的市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相关准备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三步,全面组织实施(2006年5月至10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步,年度考评,总结工作(2006年11月至12月)

  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将组织法制办、监察厅、人事厅等单位组成考评组,于2006年12月1日至31日,对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年度考评和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年度考评时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自行决定。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总结本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各设区的市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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