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督机构在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7.3.4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首先应介绍验收人员名单,同时介绍工程概况和工程验收方案。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汇报各自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合同情况以及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理(建设)单位还应汇报工程资料的审查意见及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3)验收组应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的观感质量。
(4)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应予以解答、解决。
(5)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全面评价,各责任主体应分别阐明自己的验收意见,当参验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
(6)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也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继续组织竣工验收。
8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1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情况的综合性文件。
8.2 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
8.3 《监督报告》应由该项目的监督负责人组织编写,有关专业质量监督师签认,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份提交备案机关,另一份存档。
8.4 《监督报告》应反映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查情况、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的实体质量状况。
《监督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
(2)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抽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及监督抽测情况;
(4)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抽查情况;
(5)地基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6)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情况;
(7)建筑幕墙质量检测情况;
(8)建筑节能检测情况;
(9)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10)整体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8.5 《监督报告》须采用全省统一文本格式,一律由计算机打印,文字表达清晰,语言精练,结论准确,不得涂改。
9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9.1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监督机构按照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统一制订的表式所形成的能反映工程质量监督过程及结果的资料。包括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
9.2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内容:
9.2.1 文本档案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2)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