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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及时查处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或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制作农民工工资表,建立农民工工资卡。金融系统和邮政储蓄系统要为农民工工资卡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实行银行互联。
  五、严格建设项目核准制,多方制约拖欠行为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对于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的相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手续,对于其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必须书面征求市清欠办的意见,并经市清欠办出具建设单位已偿清工程款或无拖欠行为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征求市清欠办的意见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的,市监察部门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乌鲁木齐市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没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市清欠办可向金融机构推荐,金融机构应在授信等方面予以支持。
  七、加快建立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担保实施办法》(新建建〔2004〕9号)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行以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切实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的市场化、法制化运行机制。对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必须要求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办理招标备案时,要审查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签订情况,对不按规定签订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
  八、加强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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